陈女士等一行34人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澳大利亚、新西兰12日境外游,每人付出的旅游费用约人民币1.6万元。
合同表明该费用包括了导游、司机服务费。但旅游团抵达悉尼的第一天,领队分发给游客的行程表上却注明:小费每人每天5美元,用于支付导游和司机,全程12天收小费60美元。虽然大家心有不愿,但为了继续游程,还是交了这笔钱,且领队收钱后没有出具收据。昨天,陈女士致电询问领队收取小费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。
上海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江怀回答:
游客自愿支付小费的行为国家法规并不禁止。如游客在接受导游、司机及各景点接待人员提供的服务后,各人依享受服务的满意程度,可参照当地消费水平适当支付小费,以示对服务质量的满意。不过,陈女士反映的该领队的做法,不属于上述自愿支付的行为,应视为索取小费。理由如下:
1、旅行社制作的行程表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。
2、未提供服务就事先索取小费。
3、领队统一收取小费且不开收据,2040美元是一笔数目不小的无凭证收入。
4、旅游合同收费内容已包括导游服务费及司机服务费,合同外索取的小费属不当收益。
5、剥夺了游客在享受超值后自愿支付给提供服务者小费的权利。
国家对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索取小费的行为有明文规定,即旅行社、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。如违反上述规定,一经查实,旅行社应双倍赔偿给旅游者。由于一般游客不知晓该规定,有些旅行社会采取误导的方式,诱导游客“自愿”支付小费。这是旅行社设置的小费陷阱,游客要提高警惕和有自我保护的意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