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介绍:1997年5月,林某等4名旅游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。诉称1997年7月11日,在北京某星级饭店住宿,第二天早晨,发现其置于房内的一个女用黑色挎包不见了。该挎包内装现金、信用卡、身份证、首饰等物件。价值共计13万元。
林某等认为,他们花钱住饭店,饭店应有义务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。现在其财物丢失,饭店应当全额予以赔偿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此投诉后,即与该饭店联系了解核实情况。据该饭店称,饭店得知客人财物丢失后,迅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机关也当即派出警员赴饭店客人住宿房间内进行现场勘察,并察看了饭店楼道、电梯的闭路摄像,发现该日凌晨2时许,有两名男子乘电梯下楼,其中一名男子肩背的挎包正是林某等人丢失的女用黑包。经查,该两名男子系住店客人,由于林某等人晚间未关房门,致使该两名男子潜入房内窃走挎包。该两名男子已于当日上午结帐离店。公安机关由此确认这是一起盗窃案件,已经立案侦查。
案例评析:
1.林某等客人要求饭店予以全额赔偿是不合理的。因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,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必须要具备四个条件,
一是行为的违法性;
二是要有损害的事实;
三是行为和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;
四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。
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,饭店并不具备这四个条件,如上述案情可见,已经确定客人挎包系两名男子所盗,即侵害人不是饭店、而是那两名男子。在这种情况下,要求饭店承担赔偿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。所以客人林某等人的损失只能由那两名男子来承担。
2.如上述案情所示,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确认为盗窃案,并已立案侦查。那么,此案的最终赔偿只能待公安机关侦破,查清全部事实后才能确定。作为饭店方,应当向林某等人说明情况,予以安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