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13-11-16 来源: 作者: 我要纠错
(二)妊娠期的处理
可采取以下措施:
1.在受孕前癫痫已控制,2-5年未发作,或其发作次数极少,可考虑停药后再受孕。
2.妊娠期间仍需使用抗癫痫药物控制发作者,应根据发作类型选用单一药物最低量,如要更改或终止抗癫痫药物,须在孕前至少6个月完成,孕后更改不但不能减少其主要致畸危险度,还可能导致发作增多。
3.避免多药联合应用,尽量避免高血清浓度,最好每天3~4次服用或使用控释片。
4.受孕前、后3个月每天服用叶酸2.5-5mg,以减少或避免胎儿畸形。
5.妊娠最后1个月,孕妇口服维生素K 10-20m/d对婴儿有利,但是需注意谨防母亲发生静脉血栓。
6.新生儿出生后立即皮下注射维生素K lmg,以预防新生儿颅内出血。
7.怀孕期间应定期对胎儿进行超声检查。有条件孕妇,须在妊娠14~18周内进行血清α-甲胎蛋白水平监测和超声检查(95%的胎儿神经管缺损可被发现),必要时行羊水穿刺进行诊断。当孕妇年龄>35岁,或者超声结果可疑,或者血清α-甲胎蛋白水平异常,高度警惕神经管缺陷。
8.分娩期间如癫痫发作,应立即给予苯二氮卓类药控制发作,并继续使用抗癫痫药物,以预防癫痫再发。
9.对于每日发作的非惊厥性发作和每周均有发作的全面强直-阵挛性发作者,孕期最后3个月应酌情调整或加大抗癫痫药物剂量,避免分娩时发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