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保护。
除此之外,还有必要对老年人再婚一些心理上的问题作进一步而具体的探讨。
(1)丧偶老年人再婚的心理学基础。社会心理学认为,“成双性”(基本表现之一是婚姻关系)可看作是任何社会的出发点。一个人寻求自己的配偶是人性从来就有的“成双性”的表现之一。一个人一直本能地在寻找同他(她)
组成一对整体的另一半。老年人当然也不例外。如果他或她没有找到另一半,就在自己内部难过地寻找“第二个我(alterego)”。这种情况也必然在丧偶状态中产生。于是,丧偶状态作为一种压力或应激就能造成一系列心身失调或病症。老年人丧偶后,其心理创痛、抑郁和苦闷,以及孤寂空虚感是很严重的。有人认为,子女成人另立门户后使老年人产生所谓“空虚家庭综合征”,配偶的去世顿使丧偶者这种家庭空虚感加剧起来。此外,丧偶老年人的家庭角色发生了骤变,他(她)不做为丈夫或妻子了,随着这种“角色退场”,丧偶者原来从配偶那里得到的支持、安慰、体贴和照料突然被取消了,于是他(她)极需要重新获得这种感情上的支持和体贴。
调查发现,丧偶老人可发生性格变异。有的表现为不喜欢见人。有的变得按原始的欲求办事,反应迟钝,道德感情和审美感情发生衰退,有的出现健忘、妄想、幻觉等。此外,丧偶后可能发生的饮食条件变差、经济拮据等情况也必然影响老人的心身健康。
婚姻是一种健康的自然状态。独身者要比过着夫妻生活的人更容易在身心两方面受到损害。30~40岁的鳏夫死亡率很高,60岁以上的老年鳏夫死亡率不仅比同龄组的有妇之夫高,而且比同龄组从未结过婚的单身汉更高。
老年人婚姻状态是影响其生活满意感的重要因素之一。调查表明,有生活满意感的有配偶老人多于无配偶老人,而且前者的满意程度较高。
再婚是夫妻生活的失而复得。有些调查报告指出,再婚有益于丧偶者的身心健康。失偶后再婚者的死亡率较未再婚者甚至未丧偶者均低。也就是说,合谐的婚姻关系顺应了自然,从而使人摆脱精神压力或应激,得到了性爱的满足。可以说,夫妻的伴侣生活是驱逐病魔和死神的一个护符,美满的性爱是确保健康长寿的一根支柱。
(2)丧偶女性老年人的心理状态。老年妇女大多是因配偶死亡而失去伴侣的。对于老年妇女来说,也大多因此而孤独生活。 为了使丧偶的老年妇女能较快地适应这种变化,顺利地投入到正常生活中来,从心理角度讲,有心理学家提出丧偶老年妇女心理活动可分为五个阶段:
一是,所有的心理活动集中指向新近的死者。她往往痛不欲生,整天涕哭,甚至拒绝把死者下葬或火化。
二是,对死者和其他人发怒或带有敌意。这时死者已离开身边,丧偶的老年妇女很容易无缘无故地和别人争吵。
三是,要求其他人的支持和帮助。由于丧偶而失去旧的依恋关系,悲伤的情绪开始向他人发泄。
四是,她们已清楚地意识到,配偶已永远地失去了,正常的生活已彻底打乱了,整个心被绝望占据。
五是,她们开始从绝望中解脱,向往正常的生活,有可能并开始重新组织新的生活。这一阶段,她们把自己的感情转移到其他人或事上去,主动地压抑悲痛的情绪。
心理学家认为,老年妇女在守寡期间的心理问题,最关键的是否战胜孤独感和重新获得感情上的支持。这就要涉及两个方面,一是适应角色变化,一是发展与朋友或孩子的友谊。总的来说,失去伴侣的老年妇女的心理特点是消极的,因此,我们应该尽可能地设法缩短这些阶段,尽快恢复正常的心理活动,这就是心理适应。丧偶女性可从下列几方面实现其心理适应:
其一,培养自慰心理。失去几十年朝夕相处的老伴是令人心碎的悲伤事件,但又无可挽回,因此,不妨这样理智地提醒自己: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在接近死亡,这个自然法则谁也逃脱不了。
其二,避免自责心理。老年妇女常有对不起已故老伴的自责心理,应用一些积极、愉快的活动来避免这种心理。
其三,转移注意的重点。为了减少悲伤,不妨把老伴遗物收藏起来,把注意的重点转到现在和未来的生活,不要老是回忆往事。
其四,追求积极的生活方式。老伴过世后,丧偶妇女难免有孤独凄凉的感觉,积极的生活方式可减轻这种孤独感。
其五,建立新的依恋关系。应与子女和朋友建立新的依恋关系,以减轻悲痛情绪。在适当情况下,可寻找一个再婚伴侣。
无配偶妇女的心理活动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,因此,子女应理解失偶老年人的心理变化,主动地关心她们的生活,不要干涉她们的婚姻自由,使老年人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。只要失偶老年妇女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活动,再加上子女及亲朋的配合,她们的心理适应不会十分困难,剧烈的生活变化也不至给健康长寿带来太大影响。
(3)寡居老年妇女的再婚心理障碍。寡居老年妇女的社会家庭生活环境各不相同。有的性格外向,尽力使自己的再婚需要与社会舆论一致;有的性格内向,压抑和掩饰自己的再婚心理。再婚心理障碍大体有以下几类:
一是大多数离婚或丧偶的老年妇女,有再婚愿望而缺乏再婚信心。她们认为再婚是“迁就婚姻”、“半路夫妻”,很难产生爱情。
二是老年妇女再婚者目的各不相同。有的想找伴,互相依靠,解除寂寞;有的想远离子女,另立门户;择偶标准很难确定。加之恋爱时间不长,了解不够,往往担心虽在形式上结合,在思想上却不尽一致,感情上也不够融洽。
三是再婚意味着与一个新的对象共同生活,是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痛苦,无法预测。因此寡居老妇们认为,没有必要去做人生尽头的最后一次感情“冒险”。
四是老年妇女再婚最大的心理障碍是,首先考虑能否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,特别是能否得到子女的同情、支持和谅解。她们担心婚后若有矛盾争执,难以处理好与双方子女的关系。
正因为有如此众多的心理障碍存在,寡居老年妇女在再婚问题上瞻前顾后,举棋不定,让她们跨出这一步是非常困难的。
老年妇女再婚心理障碍的形成,首先是受道德规范的制约,封建思想是其形成的重要原因,社会舆论又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。
其次,受社会环境的制约。老年人的社会地位,经济收入,住房条件,家庭间的人际关系等社会环境因素,对再婚能否成功有极大的制约。如有再婚需求的妇女会考虑到:现有的经济收入和子女的补给,能否维持再婚后的生活,婚后住房如何解决等等。
第三,受生理条件的制约。老年妇女处于生理衰退期,精神上的孤独和寂寞感,使其希望有个“伴”。但一些老年妇女自身健康状况不佳,为了不连累他人,防止最终被嫌弃或晚年吃苦,她们往往不再有再婚的奢望。
第四,受子女态度的制约。老年妇女再婚,很多子女认为是对亡父的“不忠”,在感情上接受不了,同时还担心自己失去经济或生活上的资助、感情上的爱抚,在名誉上受到损失。老年妇女也担心子女对自己的态度和感情转移。因此,子女的支持或反对,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老年妇女能否再婚。
对老年妇女再婚,社会上有不同看法:其一,老年婚姻往往是家庭不安定的因素,因此老年妇女应“安分守己”地度过余生。其二,今后,家庭规模日趋缩小,“老年结伴”有利于减少社会和家庭负担,有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,老年再婚值得提倡。其三,老年再婚是老年妇女的权利。只要双方自愿结合,应同样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。因此,我们应尊重并按照老年妇女的意志和判断行事,可在必要时做好参谋,帮助她们创造条件,过好晚年生活。
(4)再婚心理调适。有人认为老年再婚无非是找一个“伴”在一起生活罢了,而无须去讲什么爱情。实际上,爱情伴随人的整个人生,爱情的有无不能按年龄来划分。无论是青年、中年、老年,婚后只有进行心理调适,才能获得爱情的幸福。失偶老人再婚后,一般须进行下列心理调适,并发展爱情:
矫正再婚心理动机。老年人再婚,一般主要出于爱的需要、安全的需要和生理上的需要。然而,由于老人的经历和生活环境等与初婚不同,他们的心理较复杂,因而产生再婚心理动机也千差万别。有的为了摆脱生活的不便,有的出于经济拮据与生活的压力等,也有的想通过再婚得到遗产,改善住房条件,解决户口进城或为了子女就业等。由这些不纯动机所形成的再婚夫妇,没有稳定的婚姻基础,因此,必须及时进行矫正。婚姻的幸福,需要有爱情做保证,只有从爱的需要出发而产生的再婚动机,才能使再婚得到幸福。
正确对待心理重演。所谓“心理重演”,是指老年再婚后的生活境遇与前次婚姻过程恰好吻合,而引起一种心理反应。一般说来,老人再婚,双方大都有前次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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